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历史栏目 > 正文

成都:明年起效能低下等22种情形要问责行政首长

来源:   发布机构:清城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日期:2005-12-7 14:00:00   


    今后,在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出现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效能低下、监管不力等情形,他们都将受到行政问责。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其中提出,22种情形要问责行政首长。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市政府要对其进行问责。问责有6种可单独或合并采用的方式: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建议免职。据悉,该办法是在去年市政府出台《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全面规范全市行政人员履职行为的基础上推出的,突出了行政首长这一关键点,从而在规范行政行为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该《办法》具体列举了执行不力、决策失当、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监管不力等方面,共计22种应当问责的情形。

    类型1———执行不力

    执行方针、政策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所在。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方针、政策的;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都将受到问责。

    类型2———决策失误

    如果在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出现违规决策、决策失误的,将难逃问责。具体分解为: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由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类型3———效能低下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因行政效能、服务质量低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应受到问责。

    类型4———违法行政

    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察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规给予优惠条件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妨碍或非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类型5———监管不力

    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瞒报、谎报、迟报重要情况或数据的;工作纪律涣散、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类型6———其他问责

    在财经问题方面,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资金、政府管理资金,或者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财或造成国有资财流失的,应当问责。在稳定方面,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因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应当问责。除此之外,行政首长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的,也应当问责。

    第1步———问责启动

    市政府行政首长发现可能应当问责的情形,可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作出或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2步———问责调查

    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组应当在市政府行政首长规定的时限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行政首长,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市政府行政首长接到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后,可作出或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第3步———问责决定

    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市政府常务会作出问责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并以市政府名义向被问责行政首长及相关单位送达问责决定书。对需要给予免职或建议免职的,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4步———申诉复核

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市政府接到申诉后,应当组成复核调查组在市政府行政首长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复核调查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作出复核决定,自复核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厅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该《办法》还规定,在问责的同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负有责任的,也要进行问责。

区(市)县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及乡(镇、街办)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