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从3月1日开始实行代理建设制。近日,该做法得到了中央纪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认为“广东的做法有创造性”,要求“在执行中不断总结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多为非专业化、职业化管理,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加上资金管理者、建设管理者与建成使用者又是三位一体,没有形成相互制约机制,缺乏监督约束,违规操作时有发生,浪费现象比象普遍。这些弊端造成很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胡子”工程、“钓鱼”工程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概算控制和建设资金效益。为改变这种状况,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要求,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即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办法》明确,非经营性项目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等。
《办法》规定,实行代建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由有关部门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办法》要求,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6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办法》规定,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项目,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办法》强调,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省纪委指出,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即“交钥匙工程”,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省纪委强调,今后,凡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不实行代建制的,一律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粤纪宣)
(来源:广东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