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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悔恨——清城区建设局原副局长黄家贤违纪违法案例剖析

来源:   发布机构:清城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日期:2010-8-9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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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手中有权,求你办事的人多,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清城区建设局原副局长黄家贤工作30多年,可谓一帆风顺,从一个普通青年成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可是接近晚年时,却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收受贿赂,以致晚节不保,悔恨终生。
 
    黄家贤栽倒在“感谢费”和 “红包”上,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党纪法纪观念,廉洁自律,自觉抵御“感谢费”和“红包”的诱惑。
                          一
    2009年4月15日, 清城区建设局一名干部接到叫他速回单位的通知,当他匆匆赶回办公室,进门看见在此等候他的却是几名检察官。他心里一惊:难道“出事”了?不由自主地放慢了脚步。见面简单寒暄几句后,检察官严肃地对他说“我们是清城区检察院反贪局的办案人员。你涉嫌有关经济违法问题,现在请你跟我们回检察院协助调查清楚。”他听着,面色霎时变得苍白,手微微颤抖,随即被带走调查。被带走的这个人是谁?他就是清城区建设局原副局长黄家贤。

    黄家贤,男,1955年出生于清远市清城区一个农村家庭,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98年12月任清远市清城区建设局副局长(2007年起兼任清远市中山公园建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08年后被免去副局长职务,保留副科级干部待遇。黄家贤正是在中山公园污染治理、景观绿化改造等工程中收受贿赂的。面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他为自己的贪念后悔,他知道自己的受贿行为将以开除党籍、公职作为代价,而且政治前途尽毁,经济待遇全无。想到自己再过几年就退休了,可是今后党籍、公职什么都没有了,他痛心、他后悔,可惜太迟了。
                          二
    黄家贤到案后,办案检察官即对其开展讯问调查。检察官以法律政策教育、适时出示证据,并对其给以人道主义关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敦促其交代违法问题。面对犯罪事实和证据,黄家贤最终交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在2007年,鉴于清远市中山公园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反映大,经市、区领导研究决策,决定开展公园污染治理、景观绿化改造等工程。公园工程分二期进行,一期做的是湖水清淤、疏浚、砌筑石墙等;二期做的是园林景观的改造及新建,包括建改景观景点,游乐设施、办公场所等。为此,清城区政府以建设局为主成立了中山公园建改工程指挥部,负责开展该工程有关工作,黄家贤以建设局副局长兼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作为建设方在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黄家贤职责主要是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组织协调旧设施清拆、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和预核工程付款等日常工作。承做公园二期工程的是龙川县某建安公司,施工负责人是梁某。在梁施工期间,黄家贤帮助施工方做好各项协调工作,最终工程顺利完工。就在工程施工前后期间,为感谢黄的帮助,梁某在2007年8月,邀请黄家贤等人到酒店娱乐,期间梁某以给其儿子找工作使用为名,送给黄家贤2万元。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此后梁某又以给钱购买礼品过年节为名,先后四次送钱给黄家贤。经查证,黄家贤五次共收受梁某贿赂9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黄家贤涉案赃款被全额追缴。

    在接受调查期间,黄家贤亲笔书写犯罪供词和悔过书。在悔过书中,他深刻地写道:“我想到在做工程中帮了梁某的忙,对其有恩可以收钱,另外主观上是自己思想有贪念,贪心收受他人的钱。现在我认识到这是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违法收受他人的钱,是违法犯罪行为。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呀!想不到在自己临近退休,可以安享晚年的时候,触犯了法律,晚节不保,我辜负了组织的教育和培养,有负党和人民的信任,我是又悔又恨呀!”当黄家贤被拘留、逮捕并关进看守所后,他身陷囹圄,又认真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晚年做出这种糊涂事,付出的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现在我深深体会到金钱、权力、名誉与人身自由相比算不了什么,人身自由才是最宝贵的!这是真情流露的深深悔意。可惜一切悔之晚矣!
                          三
    2009年7月27日,黄家贤被清城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纵观黄家贤的人生经历,他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1976年6月在清远氮肥厂当工人、厂工会干事、厂工会主席、厂团委副书记,期间入了党并转为国家干部;1987年4月后任洲心镇团委书记、镇农办主任、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经理、镇国土所所长;1994年8月任区建委办公室主任,1998年12月任区建设局副局长,他在自己的成长路上曾经不断作出努力,并在不同的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党和人民把他从一个普通青年培养成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值得庆幸,但其晚年的坠落又令人扼腕叹息。黄家贤的坠落再次警示我们:每个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每时每刻都要严于律己,要廉洁从政,慎用手中权,用好手中权。

    黄家贤案告诫我们,要大力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杜绝违法违纪问题再发生。当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开展各项工作,但往往忽视了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工作中触犯了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有关法规,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黄家贤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黄家贤在中山公园污染治理、景观绿化改造等工程中,身为建设局副局长、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作为建设方在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组织协调旧设施清拆、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和预核工程付款等,这本应该是他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但他把其视为对别人帮助,更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多次应邀到酒店娱乐,并多次接受别人的“感谢费”,最终违法犯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犯罪、违约侵权和违纪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对违反党纪的处分、中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这些都是“高压线”,令行禁止,我们不能以身试法。干部为官从政,必须时刻绷紧廉洁从政这条弦,坚决杜绝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确保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清白做人。

    黄家贤案再次告诫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任何时刻都不能动摇。黄家贤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根源在于放松了“三观”的要求。黄家贤曾经是一个热血青年,从企业工人、工会主席到团委书记、公司经理、国土所长、局办公室主任,最后成为副局长,他的成长过程真可谓一步一个脚印,期间,他都踏实勤恳积极努力地工作,看到一些不正之风,他也特别厌恶。但随着工作环境的变化、地位职务的升迁,他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始发生了错位,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思想上蜕化变质,追求享乐,个人私欲膨胀,从而腐化坠落成腐败分子。黄家贤案再次警示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加强“三观”改造。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不论在任何时刻,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守党纪国法,慎独、慎初、慎友、慎权,严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有效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切莫让自己成为“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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