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源潭镇资源所原所长邹少明,1993年8月大专毕业后参加工作,2009年1月起任镇资源所所长,成为一名乡镇中层领导干部。但他在任源潭镇资源所长后,却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收受贿赂79万元,被清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邹少明从所长到阶下囚,只有短短两年多时间,其快速坠落发人深思。
一
2011年4月3日,正值星期日休息,此时的清城区源潭镇资源所所长邹少明正在筹划着清明节扫墓的事情。上午十时许,三位清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来到了他的面前,宣布以涉嫌受贿罪对他进行立案侦查。第二天,资源所所长被检察机关人员带走的消息很快就在源潭镇传开了。邹少明,男,1972年11月出生于清城区源潭镇一个农民家庭,1993年8月大专毕业后参加工作, 199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其从参加工作至案发一直在源潭镇政府工作,历任镇政府计生办事员、城监中队副队长、综治办副主任、招商办副主任,2009年1月起任资源所所长。邹少明正是在任资源所长期间,经不住诱惑、禁不住贪欲,收受别人的“感谢费”、“好处费”, 最终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带走调查。此刻,他为自己的贪欲后悔,他知道自己的受贿行为将以被判刑坐牢、开除党籍和公职作为代价,已经踏上自毁之路,不但政治前途尽毁,而且经济待遇全无。想到自己正值大好年华,工作得心应手,而且待遇越来越好、仕途已经起步,现在什么都没有了,他多么后悔、多么痛心啊,可惜现在一切都太迟了。
二
邹少明到案后,办案检察官对其开展讯问调查。经过严肃审讯和耐心教育,邹少明在犯罪事实和证据面前,最终详细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9年初任资源所所长后,邹少明手握全镇矿产资源管理大权,一些在该镇做开矿生意的老板千方百计巴结他,邹少明开始和这些人日渐熟络。2010年,矿山老板邝某的公司向源潭镇申请购买出矿次矿票,为此邝某找到邹少明,要求其在审核报批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并许诺送回感谢费给邹少明,邹答应帮忙,在办理该项手续时关照了邝某。为感谢邹少明对其生意的关照,邝某于2010年6月通过银行划帐,送给他20万元,此后邝某又先后多次送钱,前后共送给邹少明感谢费65万元,邹少明也都一一笑纳了。同时,其他矿老板龙某、吴某等人也为购买出矿次矿票的事找邹少明帮忙,邹也都给予关照,并从中收受多笔“感谢费”。经查证,邹少明利用职务之便,在担任资源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出矿次矿票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减免资源费、矿山日常管理费等的过程中,多次收受矿山老板给予的“感谢费”、“好处费”共79万元。案发后,邹少明涉案赃款被全额追缴。
在接受调查期间,邹少明亲笔书写犯罪供词和悔过书。他在悔过书中写道:“我在担任所长后,掌握了一定矿产资源管理权力,由于放松了‘三观’改造,未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握不好自己,经受不住外部的诱惑而犯下错误,坠入了犯罪深渊。想到自己在工作中帮了别人的忙,别人出于感谢送钱,我心安理得地收下,现在认识到这是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违法收受贿赂,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是自己贪心而种下的恶果。现在我触犯了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美好的人生,真是后悔莫及”。这是真情流露的深深悔意,可惜一切悔之晚矣!
2011年9月16日,邹少明被清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三
纵观邹少明的人生经历,1972年11月出生于清城区源潭镇一个农民家庭,1993年8月大专毕业后安排到镇政府工作。他从计生办事员做起,在镇政府城监中队、综治办、招商办等多个部门历经磨练,并先后担任副队长、副主任,2009年1月担任镇资源所所长,应该说,邹少明在自己的成长路上,曾经作出过不少的努力,并在不同的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走上部门领导岗位后,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理想信念动摇了,考虑个人的事多了,讲工作贡献少了。特别是担任资源所长后,邹少明认为自己工作有功于镇政府,大权独揽,在所内听不进不同意见,个人说了算,作风专制,常把组织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劝导当作耳边风,我行我素。而在和一些矿老板结交的过程中,看到这些人开豪车、住豪宅,消费出手大方、花天酒地。想到自己每个月就拿那么一点工资,心理极不平衡。思想上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对金钱的占有欲越来越强烈。“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官不贪,还当什么官”等邪念在内心深处逐渐膨胀,终于打开了贪婪的大门,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最终欲壑难填坠深渊,从所长沦为阶下囚,身败名裂,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和幸福的家庭。邹少明由于理想信念滑坡动摇,思想防线逐渐崩塌,灵魂被物欲所侵蚀,身心被金钱所支配,最终财迷心窍,利令智昏而铸成大错,一失足成千古恨。
邹少明受贿案的发生,给每一位手握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大潮中,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在金钱面前丧失警惕,就会作茧自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邹少明案就是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例子。邹少明在任所长期间,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次次收受矿老板送给他的“感谢费”、“好处费”,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对各类违法犯罪和违纪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如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规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纪的处分规定、中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这些都是“高压线”,令行禁止, 我们不能以身试法。干部为官从政,必须坚持廉洁从政原则,慎用手中权,用好手中权,必须要过好信念关、权力关、利益关,坚决杜绝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确保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清白做人。
邹少明案告诫我们,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任何时刻都不能动摇。邹少明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根源在于放松了“三观”的改造。邹少明曾经是一个有为青年,工作踏实肯干,多年年度考核均被评为优秀。并于2009年初走上镇政府中层领导岗位,担任源潭镇资源所所长职务。但随着工作环境的变化、职务地位的升迁,他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思想上蜕化变质,追求享乐,个人私欲膨胀,从而腐化坠落成腐败分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邹少明案再次警示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三观”改造,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严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有效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以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