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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直有关单位落实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通知(城区党廉发[2009]1号)

来源:   发布机构:清城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日期:2010-4-23 14:00:00   


                       城区党廉发〔2009〕1号


                关于区直有关单位落实2009年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市纪委五届四次全会和区委对2009年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部署。为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作如下工作分工:
    一、严肃党的纪律,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
    1、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区纪委负责。
    2、开展对宏观调控特别是中央和省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
    3、开展对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负责。
    4、开展对资源节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由区经贸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林业局负责。
    5、开展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由区环保局、区纪委(监察局)、区经贸局、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
    6、开展对支援四川汶川、甘肃严重受灾县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由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交通局清城局负责。
    7、建立健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纪律保障机制。由区纪委负责。
    8、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区纪委负责。
    二、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9、开展明查暗访,加强对转变作风的监督检查。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负责。
    10、落实公务购车用车、会议、公务接待、党政机关出国(境)、办公等五项费用“零增长”。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负责。
    11、落实由财政出资或党政机关主办的开放性晚会、展览、庆典、论坛等四项活动“减半”。由区财政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宣传部负责。
    12、减少会议、文件。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13、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负责。
    14、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及“廉风和畅”教育行动。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区“廉风和畅”行动领导小组负责。
    15、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区审计局、区财政局、驻区有关金融机构配合。
    16、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局负责。
    17、治理在住房建房方面各种违反中央规定的问题。由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负责。
    18、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由区纪委(监察局)、区经贸局负责。
    19、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
    20、开展治理“小金库”问题。由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
    21、严格控制新建楼堂馆所,纠正超预算、超标准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的问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负责。
    22、继续推进职务消费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公务用车改革。由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小汽车定编办负责。
    23、抓好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由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察局)、区直机关党工委、区经贸局、区审计局、区总工会负责。
    24、加强小汽车定编监管工作,严查违规购置和使用小汽车行为。由区小汽车定编办、区委党廉办、区财政局负责。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25、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由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26、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区安监局具体组织协调。
    27、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违规违法等突出问题。由区环保局、区经贸局、区监察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负责。
    28、认真治理征收和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负责。
    29、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区农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
    30、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分别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区审计局负责。
    31、解决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乱收择校费问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32、扩大药品政府定价品种,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阳光采购。由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33、继续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区物价局、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34、认真查处侵害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局、区总工会、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35、开展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由区经贸局、区政府纠风办、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36、继续治理公路“三乱”。由区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区法制局)、区公安局、市交通局清城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林业局、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37、整顿公路“电子眼”。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清城局、区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38、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延长收费期限等问题。由市交通局清城局、区审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39、在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进一步办好行风政风热线。由区政府纠风办、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区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0、推动开展社团组织和行业协会自律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区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由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区政府纠风办负责。
    41、加强农村和城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四、加大办案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42、查办案件工作。由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和区纪委负责组织协调。
    43、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区治贿办协调,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五、推进制度改革创新,不断拓展源头治腐领域
    44、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人事局负责。
    45、推进区本级行政审批改革。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局负责。
    46、加快教育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区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分别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47、提高预算透明度,积极推进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深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察局)、区人大财经委、区教育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残联负责。
    48、大力推进“实时在线财政预算监督系统”与审计部门和电子监察系统联网。由区人大财经委、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审计局负责。
    49、制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
    50、加快推进和完善区属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负责。
    51、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由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
    52、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由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察局)、区经贸局、区审计局负责。
    5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科技局负责。
    54、加快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由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区审计局负责。
    55、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由区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纪委(监察局)、市交通局清城局、区水利局负责。
    56、认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由区建设局、区纪委(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负责。
    57、认真治理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建设局负责。
    58、认真治理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由驻区金融机构、区纪委(监察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
    59、认真治理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由区委政法委、区纪委(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负责。
    六、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60、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
    61、开展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试点工作。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
    62、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由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察局)、区农业局负责。
    63、加强和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创新基层纪委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形式。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
    64、深化党务、政务、厂务和村务公开。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公室、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65、加快推行问责制,建设综合性电子监察系统。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科技局、区法制局负责。

    上述分工,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项目,除特别说明的外,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撤销或合并的部门,其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由承接其原职能的部门负责。各责任单位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提出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并向全区作出部署。年中和年底,各牵头部门要将落实分工任务的情况书面报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纪委)。
                        
                  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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