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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 外交部 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

来源:   发布机构:清城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日期:2005-12-9 14:00:00   


中共中央纪委  外交部  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 
(外外管函[200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流合作日益增多,因公出国人员不断增加。近年来,因公出国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有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费出国团组过多过滥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院校、研究所、报社等单位,假借考察、学习、研讨、培训等名义,以营利“创收”为目的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变相出国旅游,耗费了国家大量资金,助长了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为加强公费出国管理,制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刹住公款出国旅游的歪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就组织双跨团组有关部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切实遵照执行。

  一、 严格执行组团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两个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组团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少量双跨团组。但参团人员只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组织双跨团组。中央和国家机构各部门一律不得委托所属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双跨团组。

  企业因实施具体经贸项目,确需组织双跨团组的,组团范围仅限于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人员,所有党政机关和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团。少数全国性行业协会,因参加国际会议等重要活动,确需组织少量双跨团组的,须事先书面征求外交部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本行业协会会员或会员单位的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

  确需组织双跨团组出国招商、举办或参加展览以及赴国外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遵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外经贸政发[1995]第481号)、国家外专局和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执行。

  二、 外事主管部门对组织双跨团组实施事先审核制度

  组团单位必须事先向参团人员所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外事主管书面征求意见;参团人员属地方的,组团单位必须事先向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书面征求意见。未经中央单位外事主管部门或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书面同意,组团单位不得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团单位和外事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组团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时,必须附上组团请示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收费标准等材料。

  三、从严审批组织双跨团组事项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挂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双跨团组,须呈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上述团体主管外事的负责人审批。

  (二)各地方组织的双跨团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外事的负责人审批。

  (三)在组织双跨团组过程中,严禁化整为零,将同一团组划分为若干小团组报批。各外事主管部门在预审或审批时,应严格把关,坚决制止,并将有关部门情况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四、对双跨团组的收费标准进行严格的财务审核

  (一)组团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标准收费,除国际机票、境外食宿、交通、工杂费以及办理出国必须交纳的费用以外,一律不得再向参团人员收取其他费用。

  (二) 组团单位在上呈双跨团组请示报告中,必须注明经费来源、具体收费项目和用汇额度。组织双跨团组,境外费用一律以外汇结算,禁止一切违反国家外汇管制的行为。

  (三) 各外事主管部门在审核双跨团组的请示报告时,可就其中涉及收费的部分征询同级财务部门的意见;亦可在团组回国后,提请同级审计部门对团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对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财政部规定标准收费的,应一律不予批准;对审计中发现的经济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双跨团组备案制度

  中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审批的双跨团组,应将出国任务批件抄送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备案;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应分别向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备案。各地方审批的双跨团组,应将出国任务批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对备案时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纠正。

  六、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规组织双跨团组的案件

  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违规组织双跨团组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审批单位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利用组团牟利的,要加重处分,并追缴全部违纪所得。对玩忽职守、滥用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的单位,外事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收回其出国任务审批权;对违规组织双跨团组的典型案件,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有关负责出国招商、举办或参加展览和出国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有组团资格的单位以招商、举办或参加展览和培训为名组织公款出国旅游的,除追究组团单位和审批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和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和外事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的,同样要承担失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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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  

外交部  

监察部  

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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