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批示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精神
答: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1月8日批示要求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6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2、为什么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
答: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部署,由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启动的?
答: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开展多久?
答: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到2020年12月31日结束,共三年。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2018年:治标。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治本。攻案件,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2020年:治根。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8、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三个事关”: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9、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答:(1)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2)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两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4)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10、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黑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新动向。主要表现:
(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
(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3)向隐蔽化转型。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拢、非法侵宅、“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11、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答:(1)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其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一切为了人民,让人民安居乐业,有安全感、幸福感,必须扫黑除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2)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不扫黑除恶,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人民群众也不可能带着满满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迈入小康社会,全面小康也成了一句空话。
(3)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才能改变被黑恶势力污染的社会环境,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才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4)是巩固党的执政之基的必然要求。一些地方基础政权存在的种种乱象,与黑恶势力为非作歹不无关系,不开展扫黑除恶,这些乱象不可能根本性消失,党的政治生态就不可能净化,执政之基就不可能扎实牢固。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条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六大目标”是什么?
答:(1)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3)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4)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5)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6)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14、扫黑除恶“三大仗”是什么?
答: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
15、扫黑除恶要做到哪三个“结合”?
答:(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7、扫黑除恶主要打击哪10类“黑恶”势力?
答:中央明确10类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私挖盗卖陶土资源和煤矸石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仔猪交易、小商品零售、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的黑恶势力。
18、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9.什么是“恶势力”?
答:《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0、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21、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答:习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2、什么是“两个一律”?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23、什么是“一案三查”?
答:“一案三查”主要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强化巡视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实行“一案三查”,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24、清城区纪委监委重点要查处哪些问题?
答: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包庇黑恶势力分子等问题;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甚至干扰和阻挠办案等问题。
25、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2)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
(3)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